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財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3月4日│98年4月27日│98年5月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98年度偵字第11022號│98年度毒偵字第225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735號│98年度審易字第1031號│98年度桃簡字第3000號││實├──┼───────────┼───────────┼───────────┤│審│判決│98年8月25日│98年9月18日│98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735號│98年度審易字第1031號│98年度桃簡字第3000號││判├──┼───────────┼───────────┼───────────┤│決│確定│98年9月21日│98年10月17日│99年2月1日│││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2月9日│98年3月2日│98年3月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26427號│98年度偵字第5494號、│98年度偵字第5494號、│││││6524號│652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858號│98年度訴字第1245號│98年度訴字第1245號││實├──┼───────────┼───────────┼───────────┤│審│判決│99年5月28日│99年4月29日│99年4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858號│98年度訴字第1245號│98年度訴字第1245號││判├──┼───────────┼───────────┼───────────┤│決│確定│99年8月6日│99年9月20日│99年9月20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6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