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20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0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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