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20號上訴人 蔡堡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6,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