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3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杰霖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986號、109年度偵字第10號、第5886號、第5887號、第5889號、第5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戊○○行為後,刑法第305條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305條,僅係將罰金刑由300元以下罰金(依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應提高為30倍,即新臺幣9,000元),修正為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僅是將修正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與修正前規定罰金刑之輕重相同,而無涉科刑規範之變更,即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5罪)。被告所犯前開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所為恐嚇言語,對告訴人、被害人造成之身心恐懼程度、犯罪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6986號
109年度偵字第10號109年度偵字第5886號109年度偵字第5887號109年度偵字第5889號109年度偵字第5890號被告戊○○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竹北市戶政事務所)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戊○○因與己○○有金錢糾紛而心生不滿,於民國108年6月17日21時許,撥打電話向己○○恫稱:「明天部隊還是會再去,我還會找記者去,你放心。你卡北爛、我幹你娘老雞掰」、「你以為派出所我不敢打你嗎?」等語,使鄭 年成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戊○○因與丁○○有金錢糾紛而心生不滿,於108年9月6日至20日間,以LINE通訊軟體,對丁○○接續傳送:「抓妳住址我什麼都有」、「幹封鎖就沒有辦法抓妳嗎2486」、「不處理看會發生什麼事情」、「中午你不回我保證你出事情」、「幹你慢慢凹抓到我保證你出事請你家有一個阿嬤」、「不想動粗先跟你說」、「下午你兒子下課」等語之訊息及丁○○住處照片,使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戊○○因與甲○○有金錢糾紛而心生不滿,於108年8月26日0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對甲○○接續傳送:「臭雞掰」、「試試看嘿我沒有衝你我跟你同姓」、「叫誰來都一樣」、「馬的王八蛋」、「早上我叫少年去你家問候一下」、「幹」等語之訊息及甲○○之照片,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於108年9月9日1時許,撥打電話向(甲○○之父)乙○○恫稱:「...你女兒都做一些都在拼的事情後,我跟你說拉,一條性命也不夠她死啦,阿大哥你這樣了解嗎?」、「...全部的組頭都在我群組裡面,我一通電話明天你家就很熱鬧了。」等語,另於同年月某日,以FB通訊軟體,對乙○○接續傳送:「晚上我也是會叫少年去妳家走一下」、「我給你們到8點沒有我就行動請少年去你家看看」、「我再請少年去找她」等語之訊息,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四)戊○○因與丙○○有金錢糾紛而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8年7月22日8時許起,以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名稱:「 阿遙 」),對丙○○接續傳送:
「今天看我有沒有被罰我一定一定給妳們全公司知道」、「妳公司再找妳,妳主管會打來,還有白布條拉好了,今天你沒有跟我處理入音對話賣佛牌直銷簽賭,我一樣都樣樣拿出去」、「我在妳家我等等衝上去我等等叫人開直播上你家...」、「...第一個去你妹妹上課那,在來妳媽媽剪髮,發生什麼事我不知道,...」、「...抓到打一個慘死啦,我明天會去你公司拉。」、「我明天一定給你很熱鬧,你爸一定給你刊報紙出來,白布條你爸都準備好了,...,話你在隨便亂講,你爸打到你那張嘴掉光光,你給我試試看,你家住哪裡你爸也知道,你爸會在你家樓下給你等啦。」等語之訊息(含語音訊息),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己○○、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證據方法待證事實備註1被告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上揭犯罪事實。2告訴人己○○之指訴;被告戊○○與告訴人己○○通話譯文(見警卷第1037頁)。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事實。108年度偵字第16986號、109年度偵字第10號、第5889號。3被害人丁○○之指述;LINE通訊軟體相關通訊列印資料(見警卷第0000-0000頁)。犯罪事實一㈡所示之事實。108年度偵字第16986號、109年度偵字第10號、第5889號、第5890號。4被害人甲○○、乙○○之指述;LINE通訊軟體相關通訊列印資料(見警卷第1326頁)、被告戊○○與乙○○通話譯文(見警卷第1239頁)、FB通訊軟體相關通訊列印資料(見警卷第0000-0000頁)。犯罪事實一㈢所示之事實。108年度偵字第16986號、109年度偵字第10號、第5887號、第5889號。5告訴人丙○○之指訴;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相關通訊列印資料及譯文(見警卷第0000-0000頁、第1442頁)。犯罪事實一㈣所示之事實。108年度偵字第16986號、109年度偵字第10號、第5886號、第5889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所犯上開5罪(以被害人人數計算),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檢察官蘇烱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誤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棨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