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15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第二筆債權、連帶給付之書面約定證明。
二、請求利息利率之依據及基準。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