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866號債權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係請求債務人比例分擔或負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