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0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大鵬鄭經成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廖大鵬(鄭經成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廖大鵬(鄭經成之遺產管理人)住居於台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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