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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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211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告 張翔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045元,及其中新臺幣43,710元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另新臺幣83,335元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27,0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