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日商西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岸敏男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請求給付貨款之訴未繳足裁判費(僅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裁定,請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197,092元,而該裁定於108年3月5日送達原告主事務所地址,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8年3月15日以前補繳。詎料,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足憑,是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郭俊德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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