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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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45
9、460、46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5,000元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被告因該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本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應訊,顯已逃匿,爰將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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