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1243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9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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