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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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07號上訴人 高楊戒珍 被上訴人 高盛地產柯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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