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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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325號抗告人 張秀瑞 代理人 黃榮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美麗 間聲明異議事件,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雖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具狀提出民事聲請異議狀,惟依上開規定,仍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是抗告人對於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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