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6號聲請人香港商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8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7月28日起至133年7月27日止,共40年,作為擔保相對人及案外人丙○○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依借款約定書所定借款金額內之借款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保險費(包括但不限於擔保物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費)及其他墊款、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以及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債務之清償,並於93年7月29日登記在案。
㈡、案外人丙○○於93年7月28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簽立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2,23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7月29日起至113年7月28日止,共分24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週年利率2.36%浮動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違約金依未付期付金×(當期聲請人牌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0%)×逾期天數/365計算。詎案外人丙○○自94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2,124,835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㈢、案外人丙○○於93年7月28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並於同日由案外人丙○○及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1紙予聲請人,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8月4日起至100年8月3日止,共分8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平均循環信用貸款利率機動調整,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違約金依未付期付金×(聲請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利率+10%)×逾期天數/365計算。詎案外人丙○○自95年2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653,852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㈣、案外人丙○○於93年7月28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760,000元,並於同日由案外人丙○○及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1紙予聲請人,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8月4日起至100年8月3日止,共分8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平均循環信用貸款利率機動調整,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違約金依未付期付金×(聲請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利率+10%)×逾期天數/365計算。詎案外人丙○○自95年1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629,493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㈤、案外人丙○○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人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各1份、約定書影本及TermCreditRepaySchedule影本各3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函到3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均已於95年3月21日分別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鎮○○○段│番社子│68│建│3382│65/10000│所有權人:陳│││││││││國賢65/10000│││││││││持分│├───┴───┴───┴─────┴────┴──────┴────────┴──────┤│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鎮││小││樓│造│四│││││合│主要建│利││││鎮│路││市○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段││││層│││││計│及用途│圍│註│├─┼─┼─┼───┼──┼─┼─┼─┬─┼─┼─┼─┼─┼─┼─┼─┼─┼────┼─┼─┤│1│竹│自│31號│竹│竹│番│6││十│鋼│6│││││6│陽│全│││3│東│強│4樓│東│東│社│8││層│筋│9│││││9│台││││1│鎮│路││鎮││子│││樓│混│.│││││.│9││││6│││││││││房│凝│1│││││1│.││││││││││││││土│5│││││5│3│部│││││││││││││造│││││││1│││├─┴─┴─┴───┴──┴─┴─┴─┴─┴─┴─┴─┴─┴─┴─┴─┴─┴────┴─┴─┤│共用部分:竹東段番社子小段1323建號:273/10000;竹東段番社子小段1436建號:56/10000;竹東段││番社子小段1577建號:8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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