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犯行賄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8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29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一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聲請書誤載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罪)。又褫奪公權部分,因同條例第14條規定,經宣告褫奪公權逾一年者,始予減刑,本件褫奪公權期間一年,不予聲請減輕。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蔣有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