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459號聲請人 胡旭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宇建 、元通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麗人、東泰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邱光胤 、 許朝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東泰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