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金上訴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訴字第75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現改稱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禮偉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禮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鄧禮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重大,因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多次,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07年5月2日執行羈押,至
107年8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7年7月12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8月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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