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黃錦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光淡間 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以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7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房屋,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予被告,上開不動產之價值為990,915元【計算式:土地現值(299.86平方公尺×33,000元×50/600)+房屋現值166,300元=990,915元),擔保物之價額顯少於上開擔保債權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0,9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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