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9號原告 黃文君 訴訟代理人 黃發廉 被告科學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建鉅 訴訟代理人 方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九月十日下午十五時五十分於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