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重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原告 呂黃雪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律師被告 呂信奇
呂東庠 呂秀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程序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9年9月2日以109年度臺上字第2230號裁定上訴駁回,有該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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