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85號原告 潘復國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鴻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7萬0,350元、資遣費1萬3,208元、預告工資1萬5,85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2萬0,223元,共計11萬9,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8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7元(1,220-813=407),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9年度救字第149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