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16號聲請人 廖榮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68年度全字第342號裁定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並經本院以68年度民執字第3054號執行事件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具狀撤回本件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本院並據以撤銷假扣押標的之執行處分,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68年度民執字第3054號執行事件卷宗審閱無訛,是自無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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