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張啟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志強 等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