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共有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 何欣迎
何雅蘋 何榕庭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共有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屋執行拍定之價格)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