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沙簡字第六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四八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因於緩刑期間內再犯罪,而為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八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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