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啟全 訴訟代理人 許景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欣慧┌─────────────────────────────────────────────┐│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103年2月27日│110,323元│AE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