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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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蘇丁祥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志東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
蔡宛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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