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丁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萬3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