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88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冠維 即鴻元食品行、維閣蛋品有限公司、 魏玉婷 、 許雪梅 即富榮食品行、花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獨資商號富榮食品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鴻元食品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花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維閣蛋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