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880號

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冠維 即鴻元食品行、維閣蛋品有限公司魏玉婷許雪梅 即富榮食品行、花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獨資商號富榮食品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鴻元食品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次商業登記變更資料(含負責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花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維閣蛋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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