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51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彭政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9日16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小字第51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彭政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9日16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