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曾羽寧
曾羽綸 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彭藝蓉
曾祥銘 被告 蘇義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95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