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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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嘉銘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賴思穎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含連帶保證)(勿用影本代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侯啓豐 、侯 張每華 、侯○辰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依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聲請人曾於崴聖工程有限公司擔任董事,現是否仍為該公司之董事?目前之現有出資額共為若干?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若仍為崴聖工程有限公司之董事,何以未將該出資額列入財產目錄?若否,請說明出資額係何時轉讓予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說明聲請人積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務為連帶保證或普通保證?若為普通保證,保證債務是否發生及何時發生?若保證債務已發生,每月還款情形為何?又聲請人與主債務人為何種關係?並提出保證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㈥、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侯啓豐、 侯張每華 、侯○辰使用之郵局、金融機構、證券商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110年6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是否依雲林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又高於該計算之金額,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㈧、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侯啓豐、侯張每華、侯○辰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侯啓豐、侯張每華、侯○辰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㈩、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侯啓豐、侯張每華、侯○辰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提出受扶養人侯啓豐、侯張每華、侯○辰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侯啓豐、侯張每華、侯○辰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並提出侯啓豐、侯張每華之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侯啓豐、侯張每華、侯○辰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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