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50號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理人 呂秋坤 債務人 李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6,654元,及其中①259,993元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
2.805%)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利息改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基準利率(即年息2.84%)加3%計算(即年息5.84%),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20%加收違約金,②286,661元自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32%)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利息改按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基準利率(即年息2.84%)加3%計算(即年息5.84%),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20%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