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79號
原   告  林國華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界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對被告107年4月2日補充理由狀表示
意見,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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