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727號
原 告 劉書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家樂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於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時,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