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5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安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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