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明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明一(信用卡部分)之欠款明細表或計算式,須可看出本金之金額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