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欣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凱富 、 葉品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有無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