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明輝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鎮○○路○○號,有被告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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