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 楊明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戊字第五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用藥酒醉駕駛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丙○惠戊九二執五三二字第五七三八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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