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11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1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