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1號聲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聲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黄凱澤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黄凱澤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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