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請人 許容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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