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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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40號聲請人 趙令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趙阿卿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原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業經分○○○區段1088、1088-2地號土地。
二、故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
三、並表明是否追加上開1088-2地號土地為本件拍賣標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