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 蔡昌霖
蔡侑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被告 郭俊良
郭秋燕 郭建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姜讚裕 律師被告 郭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許仁政 代原告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已於民國108年8月28日移轉土地所有權予許仁政,原告雖具狀聲請由許仁政承當訴訟,惟被告郭俊良、郭秋燕、郭秋蘭迄未同意,是原告聲請本院裁定許仁政代其承當訴訟,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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