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8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周昱志 債務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人債務人 劉廷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壹仟肆佰參拾萬零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新臺幣│2.5042%│自民國109年2│自民國109年3月16日起至│││14,276,920││月16日起至民│民國109年5月25日止,按│││元││國109月5月25│年息百分之0.25042計算│││││日止││││├─────┼──────┼───────────┤│││3.5042%│自民國109年5│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月26日起至清│民國109年9月16日止,按│││││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35042計算││││││││││││自民國10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0084計算│├──┼─────┼─────┼──────┼───────────┤│2│新臺幣│2.5042%│自民國109年2│自民國109年3月16日起至│││27,364,080││月16日起至民│民國109年5月25日止,按│││元││國109年5月25│年息百分之0.25042計算│││││日止││││├─────┼──────┼───────────┤│││3.5042%│自民國109年5│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月26日起至清│民國109年9月16日止,按│││││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35042計算││││││││││││自民國10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0084計算│├──┼─────┼─────┼──────┼───────────┤│3│新臺幣│2.5042%│自民國109年2│自民國109年3月16日起至│││9,847,866││月16日起至民│民國109年5月25日止,按│││元││國109月5月25│年息百分之0.25042計算│││││日止││││├─────┼──────┼───────────┤│││3.5042%│自民國109年5│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月26日起至清│民國109年9月16日止,按│││││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35042計算││││││││││││自民國10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0084計算│├──┼─────┼─────┼──────┼───────────┤│4│新臺幣│3.6195%│自民國109年1│自民國109年2月26日起至│││7,878,842││月26日起至民│民國109年5月25日止,按│││元││國109月5月25│年息百分之0.36195計算│││││日止││││├─────┼──────┼───────────┤│││4.6195%│自民國109年5│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月26日起至清│民國109年8月26日止,按│││││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46195計算││││││││││││自民國10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239計算│├──┼─────┼─────┼──────┼───────────┤│5│新臺幣│3.72%│自民國109年2│自民國109年3月23日起至│││10,000,000││月23日起至民│民國109年5月25日止,按│││元││國109月5月25│年息百分之0.372計算│││││日止││││├─────┼──────┼───────────┤│││4.72%│自民國109年5│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月26日起至清│民國109年9月23日止,按│││││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472計算││││││││││││自民國109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44計算│├──┼─────┼─────┼──────┼───────────┤│6│新臺幣│3.72%│自民國109年2│自民國109年3月23日起至│││44,932,580││月23日起至民│民國109年5月25日止,按│││元││國109月5月25│年息百分之0.372計算│││││日止││││├─────┼──────┼───────────┤│││4.72%│自民國109年5│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月26日起至清│民國109年9月23日止,按│││││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472計算││││││││││││自民國109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44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