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王智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莙婷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東縣○○路○段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自108年1月3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屋日止,按月給付與租金同額之損害金,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先予敘明。
二、承上,本件應核定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為訴訟標的價額,然原告未於訴狀表明系爭房屋的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陳報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補繳裁判費。倘原告不能提供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則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並以之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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