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蔡宗畝
吳秀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 律師被告 王國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蔡宗畝、吳秀英主張:被告王國華與原告、 鄭高煌 於民國101年2、3月間約定共同集資成立尚沿國際海產有限公司(下稱尚沿公司),約定由被告擔任經理、原告共同擔任協務及出納,被告於擔任經理期間,侵占購買軟絲貨款,尚有新台幣(下同)230萬元未返還尚沿公司,且被告利用向上進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購買尚沿公司所需冷凍櫃、急速冷凍庫等器材為由,虛報器材價款45萬5,629元而侵吞之;又被告向原告請款68萬4,040元購買紅條後,擅自出售紅條得款己用,或將紅條載離原存放冷凍廠,侵占紅條貨品相當於購進價款49萬3,920元,且被告以購買Buyerstation生財器具為由,向自訴人請款4萬6,200元後,未實際購買Buyerstation生財器具而侵占該筆款項,爰依法請求被告返還
329萬5,74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請求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指訴被告侵占購買軟絲、Buyerstation生財器具之貨款、紅條貨品及違背任務虛報購買冷凍櫃、急速冷凍庫之價款部分,自訴被告分別涉犯業務侵占及背信罪嫌,此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自字第2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提起附帶民事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就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楊舒嵐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