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宏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宏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宏傑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於民國101年7月5日、102年5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1月,於101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71號駁回上訴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士簡字第2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6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確定,⑤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1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208號駁回上訴確定,⑥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0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所示罪刑,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9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④至⑥所示罪刑,則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101年4月29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8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為憑。經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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