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108號債權人慶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慶義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慶義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TB0000000、TB0000000、AD0000000、AV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四件。
二、請補如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三、請提出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聲請狀請求金額為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陸元與附表總金額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不符,請查明並具狀更正之。
五、聲請狀繕本三件。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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